申请复议人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复议人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10)宜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2010年6月30日申请复议人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执行员:窦柯
执行员:郭建平
执行员:高征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风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