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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侵犯著作权案
时间:2008-11-17  当事人:   法官:陈俊太   文号:(2008)云法刑初字第350号

公诉机关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X镇X村X组,现住(略)-X室。因本案于2007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渝云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控辩双方同意,本案适用简化审程序审理。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忠厚、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韩国x.,Ltd公司及x.,Ltd公司共同开发的《x》(中文名称为“传奇”或“传奇2”或“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软件在我国申请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之后该公司授权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运营。同时,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是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传奇世界》软件的运营单位。

2005年10月,被告人姚某为了谋利,在明知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对《传奇世界》、传奇2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下载《传奇世界》、传奇2游戏程序,并对其中部分非关键程序进行修改,自行购买2台服务器交由云阳电信公司托管,将《传奇世界》、传奇2网络游戏更名为《辉煌传世》,架设《辉煌传世》游戏服务器端,并用域名www.x.com开办网站用于对私服的宣传和发布《辉煌传世》网络游戏等服务,租用的IP地址为222.180.74.70、222.180.74.82等。

2006年1月起,被告人姚某又先后从重庆恒方电子有限公司(祥瑞网)租用了IP地址为61.128.234.36、61.128.234.61等的5台服务器、江苏省宿迁市网愉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IP地址为218.93.202.41、218.93.203.2等的3台服务器用于《辉煌传世》游戏的网上服务。被告人姚某架设《辉煌传世》游戏服务器端后,通过向网上游戏玩家出售游戏装备的方式牟利。2005年11月29日、2005年12月1日被告人姚某以张秀琴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申请开设了三个账户,并将其账号在其网站上公布,通过该账号直接收取游戏玩家购买游戏装备的汇款,进行营利。至2006年4月6日查封其服务器为止,被告人姚某通过架设服务器端,运营《辉煌传世》网络游戏,收到游戏玩家汇款共计x.31元,三个账户余额共计491.06元,支出17.2万元,被告人姚某的违法所得x.31元。

2006年2月27日,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公安局报案,称网站“辉煌传世”(www.x.com)在重庆租用服务器,未经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非法开设“传奇世界”私服,侵犯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权益。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掌握了被告人姚某向多家公司租赁服务器架设私服运营《辉煌传世》网络游戏牟利的情况。被告人姚某于2007年9月27日到云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06年4月7日,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接受重庆市公安局委托对被告人姚某在云阳电信公司、北碚电信公司4个服务器硬盘中的地图文件和数据库文件、软件程序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传奇世界》网络游戏服务器端程序中的地图文件和数据库文件、传奇2网络游戏服务端程序进行比对,鉴定结论为:被比对“辉煌传世(传奇世界)”与盛大“传奇世界”的数据库文件与地图文件存在部分复制关系;被比对“辉煌传世(传奇世界)”与盛大“传奇2”存在少量复制关系;并且被比对“辉煌传世(传奇世界)”可以使用盛大“传奇世界”的客户端来运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姚某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重庆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表、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函、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和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批准单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盗版侵权的情况和传奇世界私服—“辉煌传世”调查报告、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表明被告人姚某运营的《辉煌传世》网络游戏内容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合法经营的《传奇世界》、传奇2网络游戏之间存在部分和少量复制关系,且被比对《辉煌传世》可以使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传奇世界》的客户端来运行。被告人姚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架设服务器端,提供客户端下载,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传奇世界》、传奇2网络游戏,并通过出售游戏装备牟利,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且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姚某系自首,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交出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愿意接受刑罚处罚,有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姚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姚某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姚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姚某的违法所得x.31元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陈俊太

审判员蒲自长

人民陪审员彭祖权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秦耕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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