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光强,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本院于2010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7日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签订协议书,原告将其经营的药店以x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被告,被告当场付给原告转让费x元,下余x元被告书具借条一张给原告,约定还款期限为2008年3月1日。原告索要欠账无果诉至本院,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乙给付原告杨某甲欠款陆仟伍佰圆整(¥6500元),当庭支付伍仟圆(¥5000元),下余壹仟伍佰圆(¥1500元)定于2010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玉森
审判员蒋东亮
审判员陈萧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