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X乡X村民委员会周某村X组。
代表人周某甲,男,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内乡县七里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男,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乡县X乡X村民委员会周某村X组(以下简称周某村X组)与被上诉人周某乙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了(2009)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周某村X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村X组的代表人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张某某、被上诉人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某某、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00元,退还内乡县X乡X村民委员会周某村X组。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林慧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