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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七里坪乡后坪村民委员会周某村民小组与周某乙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X乡X村民委员会周某村X组。

代表人周某甲,男,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内乡县七里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男,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乡县X乡X村民委员会周某村X组(以下简称周某村X组)与被上诉人周某乙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了(2009)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周某村X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村X组的代表人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张某某、被上诉人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某某、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00元,退还内乡县X乡X村民委员会周某村X组。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林慧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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