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洲,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生于1955年。
委托代理人杨景华,内乡县灌涨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内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7)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7)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锡敏
审判员郭林慧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