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鹏程运输服务中心
负责人:张某甲,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春泉货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成洲,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八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辽,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村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任村长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1982年1月出生
上诉人南阳市鹏程运输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春泉货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八分公司、王村X村民委员会、赵某某、吴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阳市鹏程运输服务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鹏程运输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建,南阳市春泉货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成洲,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八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郭辽到庭参加诉讼。王村X村民委员会、赵某某、吴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刘琳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