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德贤,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樊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诉称原审认定房屋消防不合格违背客观事实且缺乏证据,消防支队在工程竣工后已认定房屋消防工程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大队和派出所的通知书违反了《消防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也未认定申诉人交付的房屋消防不合格,通知被申诉人停业整顿是因其违法在二楼从事特种行业营业活动。因对方停业所依据的证据均不能成立,所以应支付房租及占用费。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虽然承租人樊某某在明知二楼无消防通道的前提下,未向转租人或房主提出,擅自营业,存在过错。但由于本案所涉租赁房屋二楼确无消防通道,最终导致因消防不合格而使承租人樊某某停业,已给承租人造成了经营性损失,转租人张某某也存在过错,所以造成的房租损失应由张某某自行承担,原判适当。至于张某某与房主之间的房租已付问题可另行解决。所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崔航微
审判员李运动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友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