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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诉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廖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房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范某与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范某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9月17日前支付;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9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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