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廖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房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范某与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范某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9月17日前支付;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9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