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
被告王某
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系老邻居。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为做生意向原告多次借款,立有借条,后被告陆续还款,其已将还清借条返还被告,未还足借条则做好备注,目前,被告尚欠人民币5.2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2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是老邻居,2006年至2009年期间,自己为做生意的确向原告多次借款,亦还过款,本案的五张借条、欠条均其出具,但5.27万元中,其已归还了1.96万元,虽然原告未出具收条,但还款是事实,故只同意还款3.31万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2007年1月23日、2007年3月28日、2007年3月30日、2008年12月1日和2009年4月10日被告出具的借条、欠条原件五张,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之实并称双方除系争款无其它债权债务。被告经质证,对借条、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上述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老邻居。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因需向原告多次借款,后被告陆续还款,尚欠5.27万元未还,分立于五张借条、欠条内,其中2007年出具的三张借条被告均于2009年2月25日签名重新确认。至今,余款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借款5.27万元,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欠条原件佐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已还款1.96万元,就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亦表否认,故对被告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某借款人民币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8.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