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
被告倪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1年8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甘某与被告倪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甘某随原告甘某共同生活,被告倪某自2010年9月起每月5日给付甘某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甘某18周岁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上海市X镇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倪某所有并居住使用,原告甘某表示其与儿子甘某均放弃上述房屋产权,被告倪某支付原告甘某及甘某房屋折价款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9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x元,余款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甘某携子甘某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