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温某某,男,37岁。
上诉人温某某起诉要求撤销仙游县建设局作出的仙房拆许字(2006)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仙房拆许字[2006]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一年的具体行政行为、仙房拆许字(2006)第07延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仙房拆许字(2006)第X号延X号具体行政行为。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仙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起诉人温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温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仙游县建设局在其行政区域内具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等行政职权。仙游县建设局作出的上述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他案诉讼,被人民法院生效的一、二审行政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本院作出(2009)莆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为据。上诉人所诉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雪花
审判员陈炳森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欧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