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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隆缝纫机械设备(南安)有某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弘隆缝纫机械设备(南安)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榕金,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丽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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