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弘隆缝纫机械设备(南安)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榕金,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丽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