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丰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某房地产登记处,住所地上海市X路。
原告丰某某诉被告某房地产登记处撤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0年6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由原告丰某某负担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徐芳芳
审判员崔艺萍
代理审判员丁雅玲
书记员书记员周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