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梅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1月立案受理了原告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先依法由审判员吕山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货运代理协议、保函(复印件)、海关专用缴款书、付款凭据、报关资料等为依据,认为被告系货主并委托原告运输和代垫增值税、运费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代垫税费、运杂费及利息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1,912.47元(其中,代垫税金223,119.91元及利息6,417.49元;运杂费138,394.50及利息3,980.5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以其与案外人苏州工业园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之间有外贸代理协议,某公司与原告之间有货运代理协议且有海运开票确认单为据,“被告保函”系伪造,某公司系货主且委托原告代垫增值税合运费等为由进行抗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补偿原告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增值税费用人民币150,000元,该款于被告收到原告发票后履行;上述款项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
二、如被告违反上述第一项,则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原告同时有权就被告上述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22.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3,822.50元退还原告;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审判长吕山聆
审判员蒋骏
代理审判员厉慧芬
书记员叶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