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泵机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长寿路街道办事处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泵机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长寿街X路办事处及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泵机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陶虹
代理审判员杨慧娟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