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
被告徐某,男。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某于2010年9月8日之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刘某人民币7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