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X犯受贿罪,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冒小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海教育报刊总社系国有独资的事业法人。2008年1月,被告人邹X受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派遣,担任上海教育报刊总社成才与就业杂志分社设计活动部广告活动总监,负责教育博览会的相关业务、本部门相关业务等。期间,被告人邹X利用负责教育博览会筹办工作等职务便利,经上海教育报刊总社成才与就业杂志分社设计活动部主任赵X指使,在与业务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伙同赵X共同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所得赃款与赵X等人朋分。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2009年,被告人邹X利用负责教育博览会筹办工作的职务便利,经赵X(已判刑)授意,在与教博会业务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先后伙同赵X共同收受业务单位上海志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邓X贿赂人民币1万元、上海东茗茶叶有限公司负责人廖X贿赂人民币1.7万元、上海均豪礼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汤X贿赂人民币2万元。
2、2008年8月,被告人邹X利用负责都江堰学生来沪欢迎仪式会务活动的职务便利,经赵X授意,在欢迎仪式背景板搭建工程中,伙同赵X共同收受上海志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邓X贿赂人民币3千元。
2010年3月17日,被告人邹X在上海市教委纪委陪同下向检察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邹X退缴赃款人民币3.8万元(已在赵X一案中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赵X的供述,证人邓X、廖X、汤X等人的证言,上海教育报刊总社组织机构代码证、邹X的劳动合同书及职务证明,相关的教博会合同书、支付凭证,收条以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X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被告人邹X伙同赵X利用职务便利,在与相关单位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邹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邹X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违法所得已退缴,依法对被告人邹X免除处罚。为维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和国有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X犯受贿罪,免除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杨惠新
审判员梁志明
代理审判员杨润林
书记员周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