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被告司马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被告董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原告姜XX与被告司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杰独任审判。2010年6月9日,本院依法追加董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X、被告司马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XX诉称,被告司马XX与被告董XX系夫妻关系,2004年至2008年,被告司马XX以家庭开支之需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因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司马XX向原告所借,应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现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x元。
被告司马XX辩称,借款金额属实,均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女儿读书、看病之用。
被告董XX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司马XX与被告董XX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至2008年,被告司马XX以家庭开支之需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2008年3月26日,被告司马XX书面确认了上述借款事实。2010年2月9日,被告董XX起诉至本院,要求与本案被告司马XX离婚。同年6月18日,本院以(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准许本案两被告离婚,判决后两被告均未上诉。因两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致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司马XX出具的借条、(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司马XX向原告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司马XX主张权利。被告司马XX借款的时间均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途系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司马XX、被告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姜XX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姜XX已预交),由被告司马XX、被告董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杰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