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孙某
被告孙某
被告孙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马某(2008年5月25日去世)与原告孙某夫妇婚后共生育子女三人,即本案被告,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马某及原告孙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原告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属被继承人马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孙某所有;
二、被告孙某、孙某、孙某均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