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
被告何某,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8月29日21时35分,在本市X路X路约100米处,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小客车与原告驾驶燃气助动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应于2010年9月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人民币1623.7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10元、一次性补偿款人民币69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何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