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X乡
被告贾某某,女,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红侠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