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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郑州新芒果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新芒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学峰,高怡,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新芒果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郑州新芒果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学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王某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扈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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