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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陈某某与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利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09)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富荣,通利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祥兵、孙国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再审过程中,通利房地产公司提交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的(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认为,陈某某虽因工受伤是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试行之前,但工伤认定、伤残等级确定均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试行之后,其工伤相关待遇应按《企业职工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原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陈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裁定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在本案再审庭审过程中,陈某某亦承认于2009年11、12月份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该裁定。鉴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已作出裁定并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再审诉讼。

审判长楚绍京

审判员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张瑞丽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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