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又名孔X、华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4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民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份张某某的丈夫王西在杭州打工时出车祸死亡,张某某得了27万元赔偿款,被告人孔某某得知张某某得到27万元的赔偿款后,与张某某亲密接触。2008年7月份孔某某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对张某某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并承诺要与其结婚,骗取了张某某的信任后并与张同居,后便以买车跑出租、包工程等名义,相继骗取张某某钱财7.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某系被害人张某某表弟,孔某某与张某某及丈夫王西在杭州打工。2008年3月份张某某的丈夫王西在杭州打工时出车祸死亡,张某某得到赔偿款27万元。被告人孔某某得知后,于2008年7月份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承诺与张某某结婚,骗取张某某信任后并与之同居,后以买车跑出租、包工程等名义,先后骗取张某某钱财7.5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亲属退还张某某x元,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又将x元全部退还,并得到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孔某某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刘××、刘××、宗××、张××、李××、董××、张××、吴××从不同角度分别证明本案事实;4、书证:被告人孔某某户籍证明、买车协议、结婚照片、本院(2010)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3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