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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某,2009年12月15日夜,被告人查某某在西峡县X路双百万红绿灯处因交通纠纷与张xx等人发生争执,后查某某与张xx等人发生厮打致张受伤。经鉴定,张xx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属轻伤。

经本院调解,被告人查某某赔偿被害人张xx经济损失x元,双方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曹x、郝xx、陈xx等人的证言、户口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法医临床学鉴定书及民事调解笔录、赔偿收据、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查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让江

审判员王建涛

代理审判员李颖博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兼)书记员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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