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09年11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西峡县X乡X组、四组的集体责任山上砍伐林木,加工木屑x公斤和坑木922根,采伐林木折合立木材积共计244.95立方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詹某某辩称:坑木不是我砍,是我收购的,加工木屑我有手续,交了60方的钱。应扣除。
辩护人的意见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应当扣除有计划和变价处理部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西峡县X乡X组、四组的集体责任山上砍伐林木,加工木屑x公斤和坑木922根,采伐林木折合立木材积共计244.95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詹某某在证据卷第2卷第5—18页供述:
去年冬天我们村X组跑马沟别人偷伐坑木留下10几万斤枝梢柴,我想申请加工袋料计划,但计划下来后,显示是寨根资源管理站加工,我开始加工乡里不同意西坪检查站xx找到我说:这个批文(计划)给你,你得给我们站交x元。开始交了3000元,请卢氏县X乡10个人干了20余天,盘运了15万斤柴,由于不挣钱,加上给西坪站的x元没兑现,我不想干了,西坪站找到我家说x元不能少,你可以再少伐一点,我就开始找人采伐,在跑马沟砍了13万斤柴,后卢氏县X镇8个人在马沟陈连开坡采伐的,共砍4万斤。坑木我总共砍了900余根,收了3000根。
2.第2卷19页询问郭xx笔录:
我共砍坑木6根,是郑xx帮我拉下来的,他是给詹某子(詹某某)组织采伐坑木的,给我工钱100元。
3.第2卷34页询问殷xx笔录:
2009年5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我骑摩托碰见郑xx问他说:他和詹某某在二组马沟盘点坡砍坑木,是咋给工钱,他说是这回事,你想弄自己去,我砍了50根坑木,我还问过郑xx有计划没有,他说,出事不让我管,还照样给工钱。
4.第2卷28页询问章xx笔录:
郑xx说:最近詹某某我们在收坑木,你们上坡砍点,我陆续砍了20根。
5.第2卷56页询问朱xx笔录:
我共砍了38根坑木,郑xx验收,现在也没有给钱。
6.第2卷59页询问郭xx笔录:
在马沟坡上,我砍了8根坑木,背到坡下詹某某的合伙人郑xx验收,没有给钱。
7.第2卷63页询问杨xx笔录:
詹某某给我们说:砍的坑木盘到通车的地方,每砍一根4元钱,我干了5天,家里有事,我先回来了,我走时砍有100多根,我不知道最后有多少根。
8.第2卷68页询问王x笔录:(应xx、杨xx、王xx四人)
我和王xx等四人一共七天时间,砍了250根坑木,都是华子、军子在验收,具体是余xx对我说:詹某子我舅打电话过来,他在赛根乡马沟包点坡想砍坑木你们去。
9.第2卷83页询问吴xx笔录:
詹某某给我打的电话,我找了6个人一块去砍有6万斤林木和40节坑木。
10.第2卷105页询问白xx笔录:
詹某子(詹某某)到坡上以后对我说:“你们在这里先把坡上的干林木拾了,干树拾了以后,你们再砍湿的,我估计湿的砍有八万斤东西。”
11.第2卷123页询问王xx笔录:
我在詹某某那里拉了4车,共装了922节坑木,由詹某某把坑木送上高速路口,每节坑木按30元。另有于xx、徐xx、李xx、李xx、刘xx、韩xx等人证言及计算证明,抓获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詹某某及辩护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虎
审判员张让江
人民陪审员张辉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兼)书记员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