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王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于2011年起,每年1月8日前支付王某抚养费人民币x元(一年一付),至王某18周岁止,王某今后住院费凭发票由原告承担;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现在原告名下的股票、存款、基金均归原告所有;
五、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楼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沈某所有;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某所有,该房剩余贷款由原告王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