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泉民初字第X号
原告:美国KLP建筑设计公司(x),住所地:美国俄克拉荷马州俄克拉荷马市北考特朗X号。
法定代表人:x,首席执行官兼总设计。
委托代理人:周辅春,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清蒙科技开发区X-14地块德泰路区开发公司综合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传挺、黄某某,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华陆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美国KLP建筑设计公司(x,下称KLP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奥林匹克公司)、第三人中国华陆工程公司(下称华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KLP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2006年3月2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KLP公司的代理人周辅春,奥林匹克公司的代理人郭传挺,华陆公司的代理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KLP公司诉称,KLP公司于2003年9月5日与被告奥林匹克公司、第三人华陆公司签订泉州奥林匹克花园概念规划调整及详规、单体方案设计合同,约定奥林匹克公司委托KLP公司承担泉州奥林匹花园第一期项目的概念规划设计调整及深入、方案设计等工作,每平方米设计费用为16元人民币,奥林匹克公司上级或政府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奥林匹克公司均应支付设计咨询费,奥林匹克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按照合同支付KLP公司已涉及设计咨询任务所对应阶段的全部设计咨询费用,并承担合同总额的10%给KLP公司作为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KLP公司即严格按约定及时履行设计工作,并经奥林匹克公司多次提出修改意见。2004年5月24日,该公司向奥林匹克公司交付泉州奥林匹克花园修建性详规及一期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并作为奥林匹克公司广告宣传的依据。现由于奥林匹克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项下项目停建。根据合同约定,奥林匹克公司应向KLP公司支付该阶段的设计咨询费计x.03元人民币。而奥林匹克公司仅支付该公司60万元人民币,尚欠KLP公司设计咨询费x.63元人民币。请求判令奥林匹克公司立即支付尚欠KLP公司的设计咨询费x.63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判令奥林匹克公司立即支付KLP公司违约金x元人民币;奥林匹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奥林匹克公司辩称,第一、奥林匹克公司与原告KLP公司、第三人华陆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无效,KLP公司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KLP公司要求奥林匹克公司支付设计咨询费x.63元人民币、逾期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x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经外经部门审批,取得工商登记,并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本案中,KLP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注册登记,也没有相应的资质证明,因此,三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奥林匹克公司保留要求返还已取得的60万元人民币的权利。第二、即使奥林匹克公司与原告KLP公司、第三人华陆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有效,但KLP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设计咨询费x.63元人民币、逾期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x元人民币,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合同3.2.2条约定,详规提供并通知报审支付80万元(报审通知后十五历日支付)。合同5.1条约定,奥林匹克公司同意华陆公司协助KLP公司完成方案图纸报批手续,并由KLP公司负责承担本合同KLP公司与华陆公司的权利及义务的履行。但作为原告与本案第三人并没有依据合同的约定代理被告完成报批,奥林匹克公司没有义务支付80万元或KLP公司所计算的设计咨询费x.63元。以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华陆公司述称,第一、三方签订的泉州奥林匹克花园概念规划调整及详规、单体方案设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并无规定外国企业不得承担方案设计工作,而是规定可与中国的甲级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华陆公司作为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单位,可以与KLP公司合作设计奥林匹克花园。本案KLP公司并没有在国内注册登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并不适用本案。第二、KLP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其履行的仅是向奥林匹克公司提供设计成果的义务。KLP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交付奥林匹克花园方案设计,并经其确认;而奥林匹克公司对其根据合同拖欠KLP公司设计费的金额及计算方式无异议。奥林匹克花园方案设计报批责任在于奥林匹克公司,奥林匹克公司未办理奥林匹克花园设计方案的报批手续,且支付尚欠的设计咨询费x.63元人民币,已构成违约。以上,第三人支持KLP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5日,被告泉州奥林匹克公司(甲方)与原告KLP公司(乙方)、第三人华陆公司(丙方)签订泉州奥林匹克花园概念调整及详规、单体方案设计合同一份,约定:“泉州奥林匹克花园第一期用地645亩,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该项目的概念设计调整及深入、方案设计(含祥规及单体方案),直至报批通过。图纸报批由中国相关设计单位配合进行。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报批要求,方案报批图纸若因乙方原因未通过审批,乙方应无条件修改直至通过审批,但因非乙方设计原因引起报审不通过,乙方则不承担责任。以上设计费用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6元人民币,依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单体方案因分期设计按三个阶段支付相应的单体设计咨询费。乙方向甲方汇报一次,方案得到认可后支付20万元;提交概念性规划调整及深化图纸后支付20万元;详规提供并通过报审支付80万元;每一阶段方案草案提供并确认后支付20万元。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咨询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四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或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上级或政府有关因故(非乙方设计原因)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相应的设计咨询费。乙方按本合同提交的内容,在协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成果,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同意乙方技术协作单位丙方作为乙方在本项目上的设计咨询单位,同意丙方协助乙方完成方案图纸报审手续,并由丙方负责承担本合同乙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按照合同支付乙方已涉及设计咨询任务所对应阶段的全部设计咨询费用,并承担合同总额的10%给乙方作为违约金,合同终止;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将承担合同总额的1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合同终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等条款。合同签订后,KLP公司按约定及时履行设计工作,并经奥林匹克公司多次提出修改意见。2004年5月24日,KLP公司向奥林匹克公司交付泉州奥林匹克花园修建性详规及一期建筑单体设计方案五份,并由奥林匹克公司职员徐泽峰出具收条。以上设计方案的建筑面积计x.66平方米。奥林匹克公司将泉州奥林匹克花园概念调整及详规、单体设计方案刊载于该公司《新丝路-泉州奥林匹克花园》杂志和《奥林匹克花园》杂志作为奥林匹克公司商业广告宣传。2003年12月15日,奥林匹克公司汇给华陆公司厦门分公司20万元人民币。2004年5月20日,奥林匹克公司汇给华陆公司厦门分公司40万元人民币。奥林匹克公司未再向KLP公司或华陆公司付款。2005年3月14日,KLP公司、华陆公司致函奥林匹克公司,载明:“贵公司已支付设计费合计60万元人民币,应付设计费80万元人民币及首期建筑设计费,即80万元+x.63=x.63元人民币。请尽快向我方支付。”2005年9月11日,奥林匹克公司刊登清算公告,载明:该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进行清算,要求债权人办理债权登记。2005年10月9日,KLP公司、华陆公司函告奥林匹克公司清算组,要求清算组申报其设计咨询费债权x.63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并向泉州市工商局通报。奥林匹克公司未再支付尚欠的设计咨询费用。KLP公司即于200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另查明,KLP公司系经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注册建筑师和园林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其营业执照。华陆公司系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并持有建设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证书。上述事实,经以上当事人庭审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三方当事人对以下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1、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问题。奥林匹克公司认为,奥林匹克公司与原告KLP公司、第三人华陆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无效。本案中,KLP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注册登记,也没有相应的资质证明,因此,三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KLP公司、华陆公司则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而我国加入的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建筑设计服务和工程服务中采取跨境交付方式,对于方案设计没有限制,基础设计和施工图纸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进行合作设计。华陆公司作为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单位,可以与KLP公司合作设计奥林匹克花园。因此,该建筑设计合同是有效的。2、关于本案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奥林匹克公司认为,本案合同的违约责任在于KLP公司,根据合同5.1条约定,该公司同意华陆公司协助KLP公司完成方案图纸报批手续,但作为原告与本案第三人并没有依据合同的约定代理被告奥林匹克完成报批,其公司并未构成违约,没有义务支付80万元人民币或KLP公司所计算的设计咨询费x.63元人民币。KLP公司、华陆公司则认为,KLP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交付奥林匹克花园方案设计,并经其确认。奥林匹克花园方案设计报批责任在于奥林匹克公司,奥林匹克公司未办理奥林匹克花园方案的报批手续,且尚欠的设计咨询费x.63元人民币,已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KLP公司与被告奥林匹克公司、第三人华陆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产生的纠纷。本案KLP公司系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属涉外案件。本案合同约定由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并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关于本案合同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批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根据议定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规定,“对建筑设计服务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方案设计没有限制,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进行合作,方案设计除外。对于国民待遇,外国服务提供者应为在其本国从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资质的中方企业进行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接设计业务。”本案中,KLP公司、华陆公司与奥林匹克公司签订泉州奥林匹克花园概念规划调整及详规、单体方案设计合同,其中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技术协作单位丙方作为乙方在本项目上的设计咨询单位”。KLP公司和华陆公司作为接受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的合作单位,其中KLP公司取得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注册建筑师和园林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营业执照、华陆公司持有建设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证书,该二企业的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和《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服务贸易跨境交付的市场准入范围和相关的资质要求,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奥林匹克公司虽提出关于合同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答辩,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合作勘察或设计……”,该规定并未禁止外国企业与中国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勘察设计。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调整的对象属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即投资成立设计企业,而本案则为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服务贸易中的跨境交付,法律适用不同。据此,奥林匹克公司关于本案合同效力的答辩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说明建设单位是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唯一法定单位。本案中,合同约定,“甲方上级或政府有关因故(非乙方设计原因)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相应的设计咨询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设计方案报审的责任在于建设单位。而且,KLP公司、华陆公司已于2004年5月24日交付奥林匹克公司泉州奥林匹克花园修建性详规及一期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奥林匹克公司也利用该设计方案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事后,奥林匹克公司于2005年3月14日收到KLP公司、华陆公司关于结算部份设计费的函,对于其中所欠的设计咨询费,并不持异议。因此,奥林匹克公司收到设计方案后,未向建设行政部门申报,责任在于奥林匹克公司。至于合同约定“同意华陆公司协助KLP公司完成方案图纸报批手续”,说明KLP公司、华陆公司应协助奥林匹克公司完成方案图纸方面报审材料,而不是完成方案图纸报批手续的法定或合同义务。故,奥林匹克公司未向建设行政部门报审,也不履行设计咨询费的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奥林匹克公司对违约责任的答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KLP公司与被告奥林匹克公司、第三人华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由于奥林匹克公司未向建设行政部门办理设计方案图纸报审,致本案合同不能履行,奥林匹克公司不向KLP公司履行设计咨询费的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按照合同支付乙方已涉及设计咨询任务所对应阶段的全部设计咨询费用,并承担合同总额的10%给乙方作为违约金,合同终止。”故,奥林匹克公司应付给KLP公司设计咨询费x.63元人民币及支付KLP公司自2005年3月14日起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并按合同约定合同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向KLP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即设计方案建筑面积x.66平方米乘以16元人民币乘以10%,计x元人民币。KLP公司的诉讼请求,华陆公司的述称,本院予以采纳。奥林匹克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市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美国KLP建筑设计公司设计咨询费x.63元人民币及支付美国KLP建筑设计公司自2005年3月14日起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
二、被告泉州市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美国KLP建筑设计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x元人民币。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本案受理费x元,由被告泉州市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美国KLP建筑设计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泉州市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华陆工程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金顺
审判员黄某瑞
代理审判员苏墨祥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