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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某某,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某某,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所得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王某及李某某的辩护人毛某某、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骑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T型锥等在汝州市区踩点,多次偷盗电动车、自行车,得手后即骑到被告人王某居住的汝州市X街“锦南世家”小区X号楼销售给王某。201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和被告人王某进行交易时在王某住处被抓获。

1、2010年4月1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到汝州剧院北一胡同内,将王X涛停放此处的一辆价值1930元的白色绿驹牌电动自行车偷走,骑到被告人王某住处,王某以400元将该电动车收购。赃款二人分获。

2、2010年4月12日1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骑摩托车到汝州市工商银行北一小饭馆后面,将贺X敏的一辆价值1700元的灰白色豪顺牌电动车偷走,骑到被告人王某住处,王某以700元将该电动车收购。赃款二人分获。

3、2010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骑摩托车到汝州市火车站对面“来发旅馆”门口,将尹X乐放在该旅馆门口的一辆价值1600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偷走,骑到被告人王某住处,王某以500元将该电动车收购。赃款二人分获。

4、2010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骑摩托车到汝州市X路体育场大门口北一琴行店门前,将胡X举的一辆价值1500元的白色王某牌电动自行车偷走,骑到被告人王某住处,王某以6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收购。赃款二人分获。

5、2010年4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骑摩托车到汝州市X街X排一号门前,将鲁X委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价值2050元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偷走,骑到被告人王某住处,王某以700元将该电动车收购。赃款分获。

6、2010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骑摩托车到汝州市X路朝阳浴池门口,将姬X阳停放在该浴池门口的一辆价值1900元的白色小灵通牌电动车偷走,骑到被告人王某住处,王某以3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收购。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事主。

7、2010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骑摩托车到汝州市X街X路北一牛肉馆前,将刘X芳的一辆价值210元的粉红色上海永久牌折叠自行车偷走,骑到被告人王某住处,王某以70元将该自行车收购。案发后,赃物追回。

8、2010年4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骑摩托车到汝州市大仓塑钢家属院内,将贾X云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280元粉红色百丽特牌自行车偷走,骑到被告人王某住处,王某以100元的将该自行车收购。赃款二人分获。

9、2010年4月16日1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骑摩托车到汝州市X街陈X义家代销点门口,将邢X留的一辆价值210元的兰灰色凤凰牌自行车偷走,骑到被告人王某住处,王某以100元将该自行车收购。赃款二人分获。

10、2010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骑摩托车到汝州市X街X路南一门市前,将刘X仁的女儿停放在自家门市前的一辆价值210元的黑蓝色飞鸽牌自行车偷走,骑到被告人王某住处,王某以60元将该自行车收购。赃款二人分获。

11、2010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骑摩托车到汝州市X街多佳美容院,将刘X娟停放在美容院内的一辆价值200元的红色捷马牌自行车盗走,骑到被告人王某住处,王某以70元将该自行车收购。赃款二人分获。

12、2010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骑摩托车到汝州市城建局对面一门市前,将一辆价值140元的巨风牌自行车偷走,骑到被告人王某住处,王某以70元将该自行车收购。案发后,赃物追回。

13、2010年4月19日下午,汝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在被告人王某使用的储藏室搜查出王某收购的一辆阿米尼自行车。经价格评估,该自行车价值26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王某的供述,被害人姬X阳、贺X敏、胡X举、尹铁见、尹X乐、鲁X委、刘X芳、贾X云、邢X留、刘X仁、刘X娟的陈述,证人王X超、孟X志、樊X、李X红、陈X义的证言,物证(照片),汝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孟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2月18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0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叶陆政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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