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汉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负责人: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该办事处汉中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办事处汉中站工作人员。
被告:汉中市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诉被告汉中市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福房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宏福公司应于2007年11月28日之前一次性向华融公司支付所欠借款人民币50万元。
二、如宏福公司按第一条约定支付了款项,华融公司可放弃向法院诉讼请求的违约金。
三、宏福公司如未按照第一条之约定支付款项,则除应承担第一条所约定款项外,还应承担违约金15万元。
四、宏福公司按照第一条约定支付款项,则由华融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否则,本案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五、宏福公司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略阳县清真寺宏福二号商品楼二层东侧的2、3、4、5、X号房屋为其上述付款义务的抵押担保。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玉明
审判员邓民
审判员周爱军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