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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刘某某与上诉人王某乙、上诉人张某某及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王某乡东王某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确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柱、郭某某,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善忠,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刘某某与上诉人王某乙、上诉人张某某及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X乡X村民委员会房屋确权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某香

审判员王某龙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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