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柱、郭某某,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善忠,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刘某某与上诉人王某乙、上诉人张某某及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X乡X村民委员会房屋确权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某香
审判员王某龙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