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田回镇)。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扬州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华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生干,江苏扬州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坤公司)与扬州华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2日、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神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元龙,被告华源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生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于2007年5月22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即告解除。
二、被告华源科技公司向原告神坤公司返还技术服务费6万元;被告华源科技公司向原告神坤公司支付赔偿款2万元,上述款项合计8万元,由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前支付4万元,余款4万元于2008年7月20日前付清。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按12万元(含技术服务费6万元及赔偿款6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9686元,减半收取484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2008年7月20日前直接交付给原告)。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子平
审判员戴涛
审判员于毅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