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晶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宏伟,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欧贸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晶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贸化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以尚需进一步核实诉讼对象及收集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对本案相关事实尚需作进一步调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晶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欧贸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晶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英伟
书记员陆培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