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45岁。
被执行人湖南恒利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利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0)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某已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利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太标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龙元元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