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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日泰茶业有限公司与肖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时间:2007-11-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汉中民初字第78号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汉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省泉州日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帽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汉中市汉水石英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肖某某,男,生于1967年6月27日,汉族,咸阳市人,南星硅沙有限公司职工。住址:陕西省咸阳市X路考烟厂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层西户。

福建省泉州市日泰茶业有限公司诉肖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和被告肖某某参加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为福建省茶业协会理事单位。单位成立近20年,有先进的茶叶生产设备,主营种类“日泰”牌中国茶叶,产品覆盖全国范围,并远销海外市场。2006年12月30日,原告想在中国互联网上以x作为域名进行注册时,发现被告已经抢先注册了x的域名,鉴于“日泰”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注销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x域名或该域名归原告所有;2、认定原告注册的日泰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第一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审验证明;3、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登记证(x号),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有经营“日泰”牌茶叶的资格,经营期限到2005年,原告对“日泰”牌商标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组:1、福建省南安市卫生局颁发的“日泰”乌龙茶卫生许可证;2、南安市统计局证明原告公司2003年—2005年经济指标;3、福建省茶叶协会的质量可靠、品质优异、在消费者中享有知名度,销量在全国同类产品中位列前茅的证明;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绿色食品证书;5、x质量认证书;6、相关乌龙茶的检验报告;7、销售合同;8、相关广告业务合同代理书。以上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对“日泰”商标的知晓程度。第三组:商标注册证。证明“日泰”商标注册的时间是2001年,至今已持续使用六年。第四组:1、原告委托南安市广告公司从2003年始至今以挂历、广告形式对“日泰”商标进行宣传的合同、付费凭证;2、原告通过泉州晚报、福建有关电视台在本地和全国范围进行宣传;3、通过与国内外商家签订销售合同进行宣传。上述证据证明“日泰”商标宣传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第五组:1、地方各级政府对“日泰”商标保护的记录;2、该企业先后荣获泉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日泰”牌茶叶评为福建省名牌产品;3、该企业还被福建省南安市政府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4、被福建省质量协会、质量信息杂志评为2005年福建省用户满意企业。上述证据说明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第六组:2003年至2005年缴纳税发票。证明原告近三年的产量和纳税情况。第七组:中国万网(www.x.cn)域名查询结果。证明被告在该网站将原告“日泰”商标注册其名下的侵权依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未提出异议。

被告肖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未书面答辩,但当庭答辩称:由于我不懂电脑,我让一个叫阿牛的朋友帮我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开展电子商务,是否构成对“日泰”牌商标侵权我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日泰茶业有限公司成立近20年,装备有先进的茶叶生产设备,企业主营种类“日泰”牌中国茶叶,产品覆盖国内外市场。“日泰”商标2001年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叶代用品)。2005年3月24日,南安市卫生局向其颁发了卫生许可证,许可加工销售茶叶:2006年12月13日,南安市统计局证明原告2003年至2005年的产品经济指标逐年上升;2006年12月18日,福建省茶叶协会证明原告“日泰”牌乌龙茶质量可靠,品质优异,在消费中享有知名度,销量在全国同类产品中位列前茅。2004年8月27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向其颁发绿色食品证书,核准“日泰”牌乌龙茶符合绿色食品A级标准,被认定为绿色食品A级产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2002年12月18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向其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认证范围为茶叶,小包装茶的生产加工和服务。2003年4月26日,福建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向原告出据检验报告,对原告黄金桂(X号)样品检验合格。2004年6月25日、2005年8月30日,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向原告出具检验报告,对其送检的乌龙茶和一级乌龙茶判定为合格和符合一级指标要求。原告对其“日泰”牌产品从2003年始至今,先后以挂历、广告和通过泉州晚报、福建有关电视台等形式进行了大量宣传。原告还先后被评为泉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南安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福建省用户满意企业等。其产品乌龙茶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2005年名牌产品等。原告2004年至2005年先后与厦门大陆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签订了乌龙茶售货合同。原告2001年纳税x.08元,2003年纳税x.32元,2005年纳税x.26元。2006年12月30日,当原告想在中国互联网上以x作为域名进行注册时,发现被告已经抢先注册了x.NAME的域名。原告认为被告注册其“日泰”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注销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x.NAME域名或该域名归原告所有;认定原告注册的“日泰”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庭审中,被告肖某某答辩称:因我不懂电脑,我让他人帮我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开展电子商务。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泉州日泰茶业有限公司成立多年,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其产品在全国同类产品中位具前茅,其产品和企业先后荣获有关政府和部门颁发的名牌产品和荣誉称号。其“日泰”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以来,连续使用多年,原告对其注册商标具有专用权,该商标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肖某某未征得原告同意或许可,擅自唆使他人以自己名义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英文域名x.NAME,其行为妨害了原告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注销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其域名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认定其注册的“日泰”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一节,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不做认定,对其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肖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注销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英文x.NAME域名。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直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俊义

审判员秦保新

审判员周爱军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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