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西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鼎吕顾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章图文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晓青,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与原告于2002年12月4日订立《图书策划协议书》,约定被告聘请原告为《执行》一书的特约策划,原告负责制定策划作品的宣传推广方案和实施;作品出版后,被告应根据销售册数、定价以及累进版税率之积支付策划费用。合同订立后,原告履行了策划方案制定及实施的义务。在原告的策划服务的促进下,《执行》一书销量良好。现原告认为按照双方约定,结合图书销量及售价,被告应支付的策划费总额至少为x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只支付了策划费共计5万元,仍拖欠x元。经原告反复催告,被告一直无理推拖,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策划费x元和逾期付款利息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询,被告要求与原告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华章图文信息有限公司分两次向原告张某支付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款项分两次付清,首次支付五万元于二○○八年八月四日之前付清,余款十九万元于二○○八年九月三十日之前付清。
二、如被告北京华章图文信息有限公司届时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按应付款项日千分之二向原告张某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九十八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岳鹏
人民陪审员穆以萍
人民陪审员徐桂敏
二○○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洪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