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利生、郭清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X路拆迁指挥部、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政府行政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