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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利生、郭清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拆迁指挥部、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政府行政补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彭利生、郭清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X路拆迁指挥部、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政府行政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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