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瓯堡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镇城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玉林,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剑,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原告江苏瓯堡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万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环货代”)、上海万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1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以其与被告上海万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万环货代的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4日依法裁定予以准许。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上海万环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万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江苏瓯堡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支付23,201.60美元;
二、原告江苏瓯堡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上海万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交付涉案全套正本提单;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调解协议作为本案的最终解决;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16.13元,由原告江苏瓯堡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振衔
审判员王国梁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二○○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