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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上诉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潘店周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洛阳春化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春化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的主张,本案应为合同纠纷,不应该是产品质量纠纷,即使造成路面损坏,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地均在开封县;合同纠纷因无书面合同,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或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被告的沥青,因沥青质量不合格,导致路面损坏,又重新铺路,发生了沥青碎石、人工、机械、乳化沥青等二次费用,可认定为侵权纠纷。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在开封县,被告住所地在洛阳市吉利区,故开封县人民法院和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本案移送开封县人民法院较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李某某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由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径直付给李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某孝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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