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潘店周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洛阳春化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春化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的主张,本案应为合同纠纷,不应该是产品质量纠纷,即使造成路面损坏,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地均在开封县;合同纠纷因无书面合同,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或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被告的沥青,因沥青质量不合格,导致路面损坏,又重新铺路,发生了沥青碎石、人工、机械、乳化沥青等二次费用,可认定为侵权纠纷。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在开封县,被告住所地在洛阳市吉利区,故开封县人民法院和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本案移送开封县人民法院较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李某某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由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径直付给李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某孝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