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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叶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8-03-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河中法民一终字第61号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河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某碧,广东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乙。

法定代理人叶某丙(叶某乙之父)。

法定代理人陈某丁(叶某乙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平英、林某,均为和平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陈某甲不服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07)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和平县人民法院(2007)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某甲一次性向被上诉人叶某乙赔偿人民币x元,此款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上诉人叶某乙的后续医疗费不再向上诉人陈某甲追偿。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1320元由被上诉人叶某乙负担,本案二审诉讼费132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某宏

审判员骆志艺

审判员高晓鸣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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