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昌,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川汇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仁,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赵某某,系赵某某之妻。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被告赵某某其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某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昌、被告富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窦仁、刘某、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诉称,2006年8月2日,被告赵某某以分期付款形式在第一被告处购买了豫x、挂豫x牵引货车,车籍登记在第一被告名下,车款未付清之前富达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2008年9月20日,赵某某将该车转卖原告,总价格x元,富达公司同意双方车辆买卖行为并在车辆转让协议上加盖了公司印章,至此车款两清,该车所有权归属原告所有,但该车车籍档案仍登记在富达公司名下,诉请确认豫x、挂豫x牵引车为原告金某某所有。
被告富达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
被告赵某某诉称,原告所诉属实,该车已转让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日,被告赵某某以分期付款形式在富达公司购买了豫x、豫x(挂)牵引车一辆,登记车主为富达公司,车款未付清之前,富达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2008年6月,被告赵某某向被告富达公司付清了全部车款。2008年9月20日,被告赵某某将该车以x元价格转卖原告金某某,双方并签订有车辆转让协议,并经富达公司同意且富达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章。
以上事实有车辆转让协议、收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被告富达公司豫
x,豫x(挂)车一辆,在付清车款后即取得该车所有权,其有权对所购车辆进行处分,被告赵某某与原告金某某所签协议内容合法,且已履行,原告金某某在向赵某某付清车款后即取得车辆所有权。原告诉请具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金某某为豫x、豫x(挂)车所有人(即该车车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某青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