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10年5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某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农历10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狄某某趁被害人于某某外出之际,将于某某放在办公室桌上蓝色手提袋里的1970元现金偷走,后被其挥霍。几天后狄某某又趁张英旗办公室无人之际,将办公桌上正充电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并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有“封丘县公安局”字样的上盖喷成黑色。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800元。案发后,电脑及1970元现金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物证:被盗的联想牌电脑一台。
书证:被告人狄某某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收到条,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
价格鉴定结论。
证人赵XX、赵XX、张XX证言。
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罚金限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瑞社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狄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