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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闽清县台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原告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被告闽清县台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X镇台山。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闽清县台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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