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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某某、吕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8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30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8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30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帖某某、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帖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帖某某、吕某某经预谋,在二人巡逻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西昌小区X号楼附近时,见被害人陈X的一辆红色中华爵士牌电动车停放在此,便趁四周无人之机,由吕某某负责望风,帖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电动车后将该车盗走。2010年8月13日21时许,帖某某、吕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经估价,该车价值1400元。现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帖某某、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帖某某、吕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被害人陈X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帖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帖某某、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帖某某、吕某某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分别处以适当刑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均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邢艺伟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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