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益阳市远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孟辉,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农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潘子龙,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系该分公司综合办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受理原告益阳市远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农村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益阳农村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益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9年1月21日,原告与两被告经协商一致,由原告对电信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从2009年2月至2011年6月止,除原告已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1805元外,两被告还应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55353元。两被告辩称,原告与电信小区业主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与两被告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应向电信小区业主主张物业管理服务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农村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益阳市远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99500元。原告益阳市远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被告双方就此纠纷一次性了结,原告不得再向两被告及电信小区业主主张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益阳市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农村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自愿负担1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乾坤
代理审判员汤洪兵
人民陪审员昌杜敖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留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