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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方红旗、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王春雨,南召县司法局白土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红旗(又名方X),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于某某与被上诉人方红旗、冯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方红旗于2008年9月22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于某某归还租赁费、交通费7万元及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8)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王春雨,被上诉人方红旗和被上诉人冯某的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二审中被上诉人方红旗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其受委托所收取的租赁费用情况,且本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冯某的身份情况与冯某所提交的身份情况不相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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