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建华,开封市高新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友容,开封市高新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郭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卢某为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并于2010年6月22日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材料直接送达至被告郭某处。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诉称:2008年11月23日、2009年4月10日被告郭某因买房先后两次借原告卢某现金5万元整。经原告卢某多次催要,被告郭某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故请求判令被告郭某支付欠款5万元整。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提交被告郭某所写借条2张,分别为:2008年11月23日,被告郭某写借条1份,上写:今借卢某现金2万元整。2009年4月10日,被告郭某写借条1份,上写:今借卢某现金3万元整,2009年5月1日还清。被告郭某未偿还借款。
以上有借条2张,询问笔录、庭审笔录为证。
依据上述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郭某借款后未及时还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原告卢某请求判令被告郭某支付欠款5万元整,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应予支持。被告郭某未提交已还款的证据,所欠借款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卢某人民币5万元整。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原告卢某先予垫付,被告郭某将此款应随上述给付款项一并交付给原告卢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雪玉
审判员王培霞
审判员朱长勇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