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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某与哈某某、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8-07-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10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桂某某。

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某某。

被告浙江省旅游协会。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

原告桂某某诉称,原告系知名摄影家,曾多次获奖。2008年5月31日原告在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上海书城购得由被告浙江省旅游协会等编著、被告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的《浙江美丽乡村旅游手册》一书,该书中使用了原告拍摄的“径山”经典摄影作品一幅,被告既未为原告署名,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且剪裁掉了原告作品的六分之五,较大地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浙江美丽乡村旅游手册》一书;在上海、浙江新闻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及律师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省旅游协会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桂某某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0日内在《今日早报》上(中缝除外)刊登启事,向原告桂某某赔礼道歉;

三、原告桂某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桂某某负担200元(已缴纳),被告浙江省旅游协会负担200元,与上述赔偿款一起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杜灵燕

代理审判员徐俊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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