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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男,汉族,住本市××区。

委托代理人张××,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女,汉族,住本市××区。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登记在被继承人张××和被告李××名下的本市××区××村××号××室房屋中属被继承人张××的产权份额由原告张××继承所有,被告李××应于2010年2月底前协助原告张××办理该房权属变更手续。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张××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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