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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09.08.九十七年度補字第一一六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9-08  当事人:   法官:林翠華   文号:97年度補字第1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告甲○○

被告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0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93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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