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告甲○○
被告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0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93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林秀麗